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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0號

展延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請人
蔡大松即力克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力克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力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力克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因另聲請破產審查中,今申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影本等件,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應積極進行破產相關程序,終結後須將結果向本院陳報,以利續行清算事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展延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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