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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思睿

原 破 產
管 理 人 鄭鴻威律師
相 對 人
即 破產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豐榮
代 表 人
李政宗
監 察 人 李守義
蔡孟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換破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人之破產管理人應由鄭鴻威律師撤換為顏嘉威律師(住○○市○區○○○路000號),並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後續交接手續。

理由

一、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破產管理人鄭鴻威律師因涉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是否能公平允當處理後續破產程序已有疑義,此對債權人及破產人均有不利之影響,自有撤換破產管理人之必要,本院為破產執行需要,爰依職權撤換本件破產管理人。

三、復查,顏嘉威律師為本院函請嘉義律師公會薦舉,經本院詢問其並有意願,依其資歷、學識俱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選任其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進行後續破產程序,並請原破產管理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與其交接相關程序事宜。

四、依破產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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