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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洪嘉蘭馮保郎曾文欣

  • 當事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林宗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 訴 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3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宗盟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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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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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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