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洪嘉蘭、馮保郎、曾文欣
- 當事人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林宗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 訴 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3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宗盟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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