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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請人
王張富美
聲請人
王昭鴻
相對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第一審 │裁判費 │ 102,816元 │聲請人於106年1││ │ │ │月4日、106年6 ││ │ │ │月2日預納。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 500元 │聲請人於106年2││ │ │ │月17日預納。 ││ ├───────────┼────────┼───────┤│ │地籍圖謄本、土地分割複│ 8,450元 │聲請人於106年4││ │丈費 │ │月9日預納。 ││ ├───────────┼────────┼───────┤│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 1,180元 │聲請人於16年6 ││ │ │ │月9日 ││ ├───────────┼────────┼───────┤│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 235元 │聲請人於106年6││ │ │ │月16日預納 ││ ├───────────┼────────┼───────┤│ │ 小 計 │ 113,181元 │由聲請人預納。│├────┴───────────┴────────┴───────┤│說明: ││本件聲請人第一審支出之訴訟費用共計為113,181元,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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