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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請人
鄧昭憲
相對人
鈺傑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除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7,272 元由相對人負擔外,尚有615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故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號已判決訴訟費用207,272 元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民事卷查明屬實,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準此,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並非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107年度聲字第363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07,272元│107年2月21日由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 15元│107年3月2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地籍圖│ 100元│107年5月22日由聲請人預納。 ││冊閱覽抄錄費)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500元│107年8月23日由聲請人預納。 │├────────┼───────┼──────────────┤│ 合 計 │ 207,887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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