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林美如
- 訴訟代理人
- 林有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玟蓉
- 被告
- 長旺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騰雲
- 被告
- 佳仕堡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8,51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