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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告
林美如
訴訟代理人
林有源
訴訟代理人
陳玟蓉
被告
長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騰雲
被告
佳仕堡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8,51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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