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 原告
- 黃方來錠
黃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發即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順發即國華水上世界
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