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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金錢債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黃茂宏

  • 當事人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彥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康洺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七樓之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金錢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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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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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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