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葉麗貞 嘉義市○○路000號
- 被告
- 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璦楨
盧䛟蓁
王譽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