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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告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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