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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55,40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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