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號
- 原告
-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被告
-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