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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林芮伶

  • 當事人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建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訴訟代理人 詹博能 被   告 洪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6日下午3點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本件係公司本身之借款及投資、而非詹博能本身之借款及投資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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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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