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7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莊燕蓉
- 被告
- 念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謝家卉即謝美蘭
- 被告
- 人
- 被告
- 黃萬豐即黃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第23條約定本借據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6頁),是原告依上開合意管轄條款向本院起訴,尚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念真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4月28日邀同被告謝家卉即謝美蘭、黃萬豐即黃正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週轉金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信用基金帳號75萬元、非信用基金帳號175萬元),借用期間自104 年4月28日起至109年4月28日止期限5年,自撥款後分60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8 日攤還本息,其借款利率依借據第4條約定皆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利息起算日利率為1.115 %)加個別加碼年率1.65%計算(1.115%+1.65%=2.765%),但被告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借據第5 條約定,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經原告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07年4月24日)之借款利率(2.765%)加碼年率1%(2.765%+1%=3.765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遲延利率百分20(逾期6 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惟被告念真有限公司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核准於107年3月8日至108年3月7日停業,茲依上開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2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業於107年4月2日以掛號通知被告等3人,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請渠等償清積欠款項或辦理協議分期償還,否則將依法訴追,迄今均未獲被告置理。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1,123,66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還,且被告謝家卉即謝美蘭、黃萬豐即黃正良既為連帶保證人,則依前開借據第13條約定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123,66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1 份、放款全部查詢單2紙、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變動表1份、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1份、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單1紙、催收信函1份、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2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123,66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2,187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上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 年利率 │ 違 約 金 │ ├────────┼──────────────┼─────┼─────────┤ │ 1,123,664元 │自107年2月28日起至107年4月23│ 2.765% │自107年3月29日起至│ │ │日止,按借款利率2.765%計算 │ │清償日止,就遲延還│ │ │,利息4,682元。 │ │本付息部分,其逾期│ │ ├──────────────┼─────┤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自107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765% │左列利率10%,超過│ │ │按年息3.765%計算(2年期定儲│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機動利率年率1.115%+1.65% │ │,按左列利率20%計│ │ │+1%)。 │ │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