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3號
- 原告
- 劉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曾錦源律師
- 被告
- 蔡瑞義
- 被告
- 林錦勳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謝正裕
- 被告
- 龔永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癸○○部分:
1、被告癸○○於民國104年8至11月間,故意在職務所掌之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校務會議紀錄),記載:「…本校同仁『屢次向縣府投訴』,舉凡未常態編班、『增置教師』未依專長授課等等…另增置教師未依專長授課1節,倘真是如此,投訴同仁於『擔任教學組長期間』即應通知增置教師依專長授課非放任不管…」(下稱系爭指摘1)。以文字向所有能看的到「系爭校務會議記錄」的人,散播前開「系爭指摘1」。
2、於104年10至11月間,被告癸○○故意以學務主任戊○○在104年10月中旬拍攝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為據;告知家長庚○○說:「辛○○老師於104年10月底,霸凌、不當管教罰跪其兒子劉O華…」(下稱系爭指摘2)。以口述向證人庚○○傳述,前開「系爭指摘2」。
3、於104年10至11月間,被告癸○○故意以系爭照片為據;告知被告壬○○等家長會成員說:「辛○○老師於104年10月底,處罰學生在廁所旁邊寫作業,體罰學生。」(下稱系爭指摘3)。以口述方式向證人家長會副會長己○○等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3」。
4、於104年10至11月底,被告癸○○故意向被告壬○○等說:「辛○○老師…情緒有問題;對學生不當管教、是不適任教師…」(下稱系爭指摘4)。以口述傳述前開「系爭指摘4」。
5、於104年11月中,被告癸○○故意教唆家長庚○○代筆寫「請願書」(下稱系爭請願書B):「辛○○老師…思想行為極為偏執,讓人無法忍受。開學之初對家長散播不實謠言、煽動家長對學校無理的抗議及誤解。灌輸學生錯誤的觀念及訊息、強迫學生上傳不合理連署、稍不從者予以記警告恫嚇、…實在不適於當導師教導學生…」(下稱系爭指摘5)。以口述及文字向所有能看的到「系爭請願書B」盧嘉豐等家長們,傳述前開「系爭指摘5」。
6、於104年11月中,被告癸○○故意製作104年11月2日收文「系爭請願書C」。以口述及文字向證人乙○○等所有能看的到「系爭請願書C」的人,散播前開「系爭指摘5」。
7、於105年4至5月,被告癸○○利用主持「行政會報」之機會,故意向昇平國中主任們說:「辛○○老師向縣府申訴本校不當取消她擔任導師的權利、並向一年忠班學生及家長散播她將回來擔任一忠導師,造成部分學生及家長的恐慌」(下稱系爭指摘6)。以口述向教務主任許永諒及學務主任戊○○等,傳述前開「系爭指摘6」。
8、於105年4至5月,被告癸○○故意向擔任家長會長之被告壬○○;以口述方式,繼續傳述前開「系爭指摘6」。
9、於105年4至5月,被告癸○○教唆證人學務主任戊○○,故意向一年忠班原告班上學生說、並要求學生請家長向被告壬○○等傳述:「辛○○老師將回來擔任你們的導師…」、「但…辛○○老師上學期擔任你們導師期間,班級經營不當、不當管教。…辛○○老師曾以嚴厲不當方式管教你們…;辛○○老師曾逼迫你們站著、趴著、跪著(罰寫)作業、體罰你們…;辛○○老師曾要求全班學生孤立劉O華,逼迫劉O華轉班或轉學,以老師身分對劉O華進行霸凌,嚴重違反教師專業...」(下稱系爭指摘7)、「是個不適任教師」(下稱系爭指摘8)。以口述向高達近30名學生傳述,前開「系爭指摘7」及「系爭指摘8」。
10、105年5月18日於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癸○○故意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6」之事實。
11、105年5月18日於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癸○○故意教唆證人學務主任戊○○,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2」之事實。
12、105年5月18日於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癸○○故意教唆證人家長庚○○,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不實指摘(下稱系爭指摘9)。
13、105年5月18日於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癸○○故意教唆被告壬○○,發公文提報原告為不適任教師(系爭指摘 8)。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8」之事實。
(二)被告壬○○部分:
1、於104年11月中,被告壬○○故意教唆家長庚○○代筆寫「請願書」(下稱系爭請願書B)。以口述及文字向所有能看的到「系爭請願書B」之丁○○與己○○等,傳述前開「系爭指摘2」及「系爭指摘3」。
2、於105年4至5月,被告壬○○故意向家長會成員證人己○○等說:「辛○○老師向縣府申訴本校不當取消她擔任導師的『權利』、並向一年忠班學生及家長『散播』她將回來擔任一忠導師,造成部分學生及家長的恐慌」(系爭指摘6)。以口述向家長會成員傳述,前開「系爭指摘6」。
3、105年5月16日,被告壬○○故意於職務所掌105年5月16日嘉昇中家字第1050000002號,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家長會105年5月18日開會通知單(下稱系爭105年5月18日開會通知書)之開會事由記載:「昇平國中家長會近期接獲多位家長電話投訴學校劉姓老師數件疑似不當管教、體罰案,召開家長會臨時會議進行討論釐清與因應」(下稱系爭指摘10)。以口述及文字向所有能看的到「系爭105年5月18日開會通知書」的人,散播前開「系爭指摘10」。
4、105年5月16日,被告壬○○故意於職務所掌嘉義縣昇平國中家長會召開105 年度家長會臨時會議主旨與說明,主旨所載文字為:「昇平國中家長會近期接獲多位家長電話投訴劉姓老師數件疑似不當管教、體罰案,召開臨時家長會進行討論與因應」(系爭指摘12);說明所載文字內容:「一、本校家長會近日接獲家長電話投訴,有關辛○○老師於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擔任一年忠班導師時,班級經營不善及多起涉及不當管教案:(一)以嚴厲不當方式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受創。(二)逼迫學生以站著、趴著、跪著的方式罰寫作業,涉及不當體罰且嚴重傷害學生自尊。
(三)運用關係霸凌,要求全班學生孤立某些學生,逼迫學生轉班或轉學,以老師身分對學生進行霸凌,嚴重違反教師專業。二、以上案件,眾說紛紜,爰以召開家長會臨時會,邀請家長委員及一年忠班家長出席討論釐清,若陳情屬實則建請學校確實查明真相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下稱系爭指摘11)。以口述文字向所有能看的到「系爭家長會會議主旨與說明」的人,散播前開「系爭指摘11」。
5、主持105年5月18日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壬○○故意說:「開會目的就是要提報原告為不適任教師」(系爭指摘12)。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12」。
6、主持105年5月18日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壬○○故意說:「…原告..不當管教」(系爭指摘13)。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13」。
7、主持105年5月18日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壬○○故意說:「…原告..不當體罰…言語霸凌學生」(系爭指摘14)。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14」。
8、主持105年5月18日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壬○○故意說:「…已向議長指摘原告為不適任教師」(系爭指摘12)。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12」。
9、主持105年5月18日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壬○○故意說:「…原告體罰學生…、班級經營不善」(系爭指摘15)。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15」。
10、主持105年5月18日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壬○○故意說:「…請學校以不適任教師處理原告…」(系爭指摘12)。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12」。
11、主持105年5月18日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被告壬○○故意請與會家長表決:「…請學校以不適任教師處理原告…」(系爭指摘12)。以口述向近30名家長傳述,前開「系爭指摘12」。
12、105年5月24日被告壬○○故意於職務所掌系爭家長會105年5月24日函,主旨記載:「昇平國中家長會近期接獲多位家長電話投訴劉姓老師數件疑似不當管教案,召開臨時家長會進行討論,今檢陳會議紀錄、決議等相關資料,建請學校依法將劉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系爭指摘16);發函給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及嘉義縣政府。以口述及文字向所有能看的到「系爭家長會105年5月24日函」的人,傳述前開「系爭指摘16」。
13、被告壬○○故意利用系爭家長會105年5月24日函,檢送職務所掌之嘉義縣立昇平國中 105年度家長會臨時會議紀錄,記載:「系爭指摘11;貳、討論過程全程錄影。參、決議:經討論及與會家長證實議程一之㈠㈡㈢項情事屬實。」以口述及文字向所有能看的到「系爭家長會臨時會議記錄」的人,傳述前開「系爭指摘17」。
(三)被告丙○○部分:
1、105年5月16日故意於職務所掌「系爭105年5月18日開會通知書」,登載前開「系爭指摘10」。以文字向近60名學生及60名家長傳述。
2、105年5月16日故意於職務所掌「系爭家長會會議主旨與說明」,登載前開「系爭指摘11」。以文字向近60名學生及60名家長傳述。
3、105年5月24日故意於職務所掌「系爭家長會105年5月24日函」,登載前開「系爭指摘16」。以口述及文字向所有能看的到的人散播。
4、105年5月24日故意於職務所掌「系爭家長會會議會議紀錄」,登載前開「系爭指摘17」。以口述及文字向所有能看的到的人散播。
(四)被告子○○部分:
1、104年8月,故意於職務所掌「系爭校務會議紀錄」,登載前開「系爭指摘1」。以文字向所有能看的人散播。
2、104年11月,故意利用職務之便,製作「系爭請願書C」。以文字向所有能看的人散播「系爭指摘2」。
(五)訴之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有關105年5月18日召開臨時家長會部分:
1、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下稱處理要點),明白規範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及後續處理程序。原告於昇平國中服務期間,有關其被投書、請願..等相關事情,昇平國中均依據本「處理要點」第八、九條相關規定,除了簽會各處室先行了解之外,復以正式公文請原告列席相關協商會議、調查會議,讓原告得以針對家長所提陳請、投書、請願內容予以說明解釋。家長如向昇平國中家長委員會提出陳情,亦比照相關規定辦理,過程嚴謹且完全合法。
2、請願為人民合法權益,何需他人教唆?學生及家長如果未受任何欺壓,何需請願?學生及家長受到導師不當管教欺壓,而向學校提出陳情、請願,豈有要先「會簽」被陳情導師之理?準此,原告向各上級機關陳情投訴之前,何時提出陳情函給學校或被告「會簽」?相關處理方式在處理要點第八、九條均有明確規定。
3、原告於104學年度上學期(104年8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間,擔任昇平國中一年忠班的導師。因班級經營失當,陸續發生高壓管教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受傷欲尋短或不願上學及體罰霸凌事件,引發部份家長提出「請願書」發動連署,要求學校更換原告導師職務…。學期結束前,校方為顧及學生權益及提供原告休養生息的機會,免除原告兼任導師的義務。
4、原告於105年3月份,向嘉義縣政府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學校恢復其導師職務,經嘉義縣政府105年3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50055453號函通知學校,相關內容附卷可稽。前述事情,確實造成部分的學生及家長的恐慌害怕,因而向家長會求助。家長會於105年5月18日召開臨時家長會,邀集一年忠班家長及家長會代表討論,經與會一年忠家長說明,原告確實有「疑似不適任教師」之相關管教行為,家長會發文要求學校對原告進行「疑似不適任教師」行為之調查。學校依據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完成四份調查報告,相關過程及資料業已附卷。
(二)有關104年8月27日校務會議之會議紀錄部分:
1、依規定任何校內重大會議之會議紀錄必須公佈週知,昇平國中行政會議、校務會議之會議紀錄,均公告於學校的「公用區」,讓校內教職員工得以週知。該公用區為校內封閉網路,僅校內同仁可以使用,並非不特定人士得以進入觀看。
2、被告子○○為昇平國中前文書組長,依規定將校務會議的會議紀錄上傳至學校「公用區」,並無任何疏失。所有同仁若發覺會議紀錄不實,均可以提供證據要求更正。且校務會議中討論事項均為可受公評之事,與原告所指控「蓄意貶低原告人格及社會上評價」完全無關。
3、本案業經原告提出刑事、民事等相關訴訟,經鈞院刑事庭106 年度聲判字第11號裁定聲請駁回,不得抗告。經鈞院民事庭106年度嘉簡字第703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107年簡上字第9號判決「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三)原告一再起訴,被告疲於應訴,不堪其擾:
1、原告因前述相關事由,已向鈞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訴訟,經該署檢察官以 106年偵字第314、315、316、319、320號為不起訴處分、106年度偵續字第36、37、38、39、40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提出再議,經該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上聲議字第645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告仍不服,向鈞院聲請交付審判,經鈞院 106年度聲判字第11號裁定聲請駁回,不得抗告。本案已窮盡偵察程序,學校相關人員並無疏失。
2、原告近2年多來,不斷針對前服務學校有關「更換原告導師職務」、「因班級經營失當所衍生的不當管教、體罰霸凌事件調查報告」、「學校各項內部會議內容…」,向嘉義縣政府、教育部、行政院等機關陳情投訴;向嘉義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向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均駁回確定。向嘉義地檢署及鈞院提出數件刑事告訴、交付審判、民事訴訟,亦均駁回確定,已如前述。原告一再起訴,不僅濫用有限司法資源,同時嚴重干擾學校行政運作,令行政同仁人心惶惶,不勝其擾。
(四)被告子○○另補充:
1、被告與原告為前同事關係,與原告無任何糾紛,而原告於原服務學校是否擔任導師職務更與被告無關,被告並無理由受被告癸○○唆使捏造事由來構陷原告,被告當時僅係兼任文書組長之身分,僅係會議紀錄人員,職責僅紀錄會議開會內容。又學校校務會議不屬機密會議,所做成之會議紀錄更非機密文件,所有學校重大事項皆須提案至校務會議討論並通過決議,為使部分因公不克參加校務會議之同仁,知悉校務會議內容及讓參加校務會議同仁閱覽會議紀錄是否有誤或疏漏,以求即時更正之需,各校皆會將校務會議紀錄公告讓同仁閱覽,被告將該校務會議紀錄上傳學校網路硬碟供同仁閱覽並無不法。本案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所紀載有關「同仁.. .投訴未常態編班、增置教師未依專長授課等等....」皆為被告癸○○校長於該校務會議所講之內容,該會議紀錄所載內容並無捏造虛構,此有原告所提供錄音逐字稿可證明。另校務會議紀錄並非逐字紀錄,乃採重點紀錄,系爭會議紀錄內容事由皆屬實,並無捏造虛構情形,由原告民事起訴狀所提錄音逐字稿第40、41頁即可證明系爭會議紀錄所載內容並無捏造虛構,況所載內容皆無紀錄原告姓名,原告所陳被告所紀錄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不實,故意貶低原告之名譽及人格,致原告名譽與人格受有難以估計之損害云云…與事實不符。
2、再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本案校務會議紀錄係於104年8月上傳至學校網路硬碟供學校同仁閱覽,至今已近3年,已罹2年時效,且該校務會議紀綠公告方式,於該校務會議書面資料及總務處口頭報告皆已告知所有同仁。而原告亦出席該校務會議,有該校務會議簽到簿證明,況原告並就該校務會議進行錄音,並逐字聽取會議內容,可證明原告於當時即知悉該會議紀錄內容,又原告所提證物17,在在證明原告所陳於近一年才知情云云皆為狡辯之詞。
(五)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一)被告癸○○部分:
1、有關104年8月27日昇平國中校務會議時,被告癸○○之陳述部分:
⑴原告主張104年間被告癸○○為昇平國中校長,當時原告為該校老師,於該年8月27日該校校務會議時,被告癸○○表示:「因為『有同仁』很喜歡投訴,你那再多投訴幾次的話,搞不好我們駐區督學會每天駐點到我們昇平國中」、「你很勇敢你具名,怎樣怎樣講講講。可是阿我們不就每天都見面嗎?你投書的內容是你當初執行的業務,包括增置教師專長、沒有按照正常授課」、「你要投訴,你的業務就是這個,你當面跟他講一下就好了,你該上甚麼課就上甚麼課,這麼簡單的事情也要投訴,我是覺得我三條線」等語之事實,有校務會議(正式)紀錄業據提出上訴人自行製作之會議紀錄(本院卷一第103-109頁)、校務會議(正式)紀錄(本院卷一第111-112頁)為證,且為被告癸○○所不爭執,堪信當日被告癸○○所述內容如上開所載。
⑵觀之被告癸○○所述內容並未提及原告名字。又嘉義縣政府及教育部接受原告之投訴後,未曾將原告投訴內容或投訴者為何人轉予被告癸○○得知,且對投訴人身分妥善保密。此分別有嘉義縣政府輔教學字第1070048398號、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70024152號函可稽。可知被告癸○○根本不知投訴者為何人。被告癸○○既不知投訴者為何人,其104年8月27日於校務會議為上開陳述時,當無意指原告之可能,且當時被告癸○○亦確未提及原告名字,在場與會者無從知悉,自尚難以此逕認被告癸○○所指內容為原告,自不足以對於原告之名譽造成貶損。以上有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號判決書第6、7頁可證(本院卷一第362、363頁)。
⑶104年間有林先生向教育部陳情「昇平國中疑似能力編班及新介聘數學科教師無依專長教學」;原告亦於104年8月17日向教育部陳情「昇平國中實施能力編班」,此有教育部107年10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1434號函所附相關文件可證(本院卷一第499-493頁)。足證昇平國中確有遭檢舉「疑似能力編班」;「未依教師專長教學」;「實施能力編班」等情無誤。則被告癸○○在該會議之上述言論乃係所耳聞,非係憑空捏造。
⑷核上所述,104年8月27日校務會議時,被告癸○○所為如上之言語乃係有所本,非憑空捏造,且無指名係原告所為,故被告癸○○該次之發言即無損原告名譽之事。被告癸○○縱有將系爭指摘1之事實傳述,亦無損原告名譽可言。故而原告以起訴事實1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2、有關系爭照片(本院卷一第69頁、本院卷二第227頁)部分:
⑴證人戊○○證稱:「104年8月間在昇平國中擔任學務主任,相片是我拍的(指本院卷二第227頁),因為有人跟我講說學生趴在廁所旁邊地上寫作業,我確定是原告的學生。我就趕快過去關心,我在當時有拿手機拍照存證,但是什麼時候拍照我不記得了。拍完後我就留著,我就跑去跟原告溝通說這樣有疑似體罰學生,我確定是原告的學生。老實說,我只是勸她,至於她如何回答,我已經忘了,我只是希望她不要再做同樣的事情,避免困擾。原告有承認做這件事情,也有說不會再犯,意思是這樣,我也不記得她當時的正確回答是什麼。這件事情完了以後,我們想說沒有事了,後來原告又罰學生跪,這是校長跟我講,校長有看到,這次我沒有親自看到原告罰學生跪。校長有跟我說,我有去勸原告,我也不太敢跟原告講話,因為原告會錄音,所以我也戰戰兢兢,我的職責一定要去勸原告。我有去跟原告講,但是原告如何回應,我已經忘了。罰跪的事件之後,又有家長跑到學校找我,說她的小孩被原告罰跪在小孩子哥哥的教室,至於教室內或教室外我也不清楚,是小孩子的哥哥回去跟她的家裡的人講說他的弟弟被原告罰跪在他的教室,至於教室內或教室外,我不清楚。系爭相片是屬實。我有把相片給校長。我有用LINE傳給校長。被告癸○○當時有請我把這張照片不可以流露給任何媒體知道。也有無提醒我這件事情要深入調查了解,最好可以保障學生跟原告的權益,我們當初也有這樣做」等語(本院卷二第370-376頁)。是依證人戊○○所述可證,原告當下有承認其叫學生趴下地上寫作業。
⑵原告在不適任教師案調查小組第三次會議時表示:「問:有沒有處罰學生趴著寫字?原告:我不是處罰學生趴著寫字,我是叫學生趴著寫字」(本院卷一第266頁)。是原告亦有自承叫學生趴著寫字等情。
⑶在原告疑涉不當管教罰跪案第一次調查小組訪談時,其會議內容紀載:「到場同學有被原告處罰跪著罰寫的同學舉手(莊士賢、劉0華,姚0宏,李0益,李0義,張0麒,方0,許0凱,劉0宏)」(本院卷一第253頁),該紀錄亦有多名同學指稱有被原告在中午時,叫學生到外面趴著寫作業,或係跪在二忠二孝教室外走廊罰寫。
⑷在昇平國中轉班會議紀錄中記載:「導師表示班上有比較頑皮的學生,時常有作業未繳交、不寫的情況,請同學回去坐在位子上補寫依然不寫,因此請他罰站書寫,甚至連罰站還不太想書寫,因此才會請不乖的同學罰跪書寫..(本院卷二第347頁)。
⑸證人庚○○證稱:「我的孩子說在班上如果不順從會被記過,如果不按照老師的指示去做,很容易被記警告,而且還說老師會體罰他們,會叫他們趴在教室後面的地板上寫功課,而且還會叫他們站在桌子後面罰站一整節課。原告有一次叫我去她們班上跟她溝通,到學校的時候,我親眼看到我的小孩趴在我的腳邊地板上寫功課」等語(本院卷一第206-208頁)。
⑹核上可證,系爭照片確係原告叫學生在教室外面趴在地上寫作業無誤。則被告癸○○縱有將系爭照片轉述予他人,亦不過是陳述事實而已,難認此有損原告名譽之事。故而以起訴事實2、3、11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3、請願書部分(本院卷一第117、119頁):
⑴原告指稱陳情書(本院卷一第119頁)係由被告癸○○教唆證人庚○○或其子後,由證人庚○○所書寫云云。惟此為被告癸○○所否認,且證人庚○○證稱:「有寫請願書到學校去,是我自己寫的,無人教唆我這麼做,請願書是我自己寫的,沒有人教導我。我拿到學校去,我是先請校長看過,因為我想要讓校長知道,有這樣的事情存在,請校長注意,請願書我有影印一份交給校長。接下來我把請願書拿給其他家長看過。大概5、6位的學生家長(指有看過請願書)。他們之所以簽名就是他們同意請願書的內容。後來我又提一份正式的有簽名的請願書,大概5、6位簽名。簽名的請願書,沒有送到學校去。我給校長的那份是沒有簽名的。內容的製作,是因為原告有一次叫我去她們班上跟她溝通,到學校的時候,我親眼看到我的小孩趴在我的腳邊地板上寫功課,然後將心比心,老師可以這樣對待小孩嗎?這樣形同是一種霸凌,請願書的內容是我小孩回來跟我敘述,還有我親眼看到的。請願書不是校長教唆我寫的。我兒子跟我說原告有霸凌,並無人指使。轉班聲請單第二個不是癸○○教唆我寫的」等語(本院卷一第207-210頁)。核上可證陳情書係庚○○自己書寫,並非被告癸○○教唆證人庚○○或其子後所書寫。且無論有無簽名之請願書(本院卷一第117、119頁),均係證人庚○○自己所為,並無受何人之教唆或唆使。
⑵證人丁○○證稱:「有在請願書上簽名,請願書所言的內容是真的」等語(本院卷二第378頁)。證人己○○證稱:「請願書(本院卷一第117頁)我有簽名,那時候家長會長壬○○拿到我家簽名的。我是聽學生說這個老師上課情緒跟一般老師不同,學生比較不能接受,其他的部分我不太了解。會長有拿給我看,說要召開會議,所以我就簽名了。至於學生講的對錯,我不敢確認。系爭照片(本院卷二第227頁照片)在學校召開會議時有看過。是誰提出我忘記了。照片主要是討論有學生被老師處罰趴在廁所旁邊寫作業,其他的太久了,我忘記了」等語(本院卷二第380、381頁)。證人甲○○證稱:「有在請願書上簽名,因為說要召開家長會,是家長會會長給我簽的」等語(本院卷二第384頁)。是核上3位證人所述,請願書上之「丁○○」、「己○○」「甲○○」之簽名均係其等所自為,並無偽造,且係家長會長所提出,並非被告癸○○。
⑶核上可證,無論有無簽名之請願書(本院卷一第117、119頁),均係證人庚○○自己所為,且請願書上之簽名均係簽名人所為,且係家長會長所提出,並非被告癸○○。是被告癸○○並無偽造或唆使他人為請願書之行為,是有請願書之事實乃係真實。而在有人向學校提出請願之情況下,被告癸○○身為校長,自有處理請願事實內容義務,故被告癸○○縱有將請願書交予承辦人員處理後續程序,亦屬正常之作業流程,難認因此而有損原告名譽。故而以起訴事實中之5、6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4、105年4至5月「行政會報」之部分:
⑴被告癸○○於105年4至5月間在行政會報時有表示:「辛○○老師向縣府申訴本校不當取消她擔任導師的『權利』、並向一年忠班學生及家長『散播』她將回來擔任一忠導師,造成部分學生及家長的恐慌」,此有會議記錄可證(本院卷一第57頁)。
⑵昇平國中於105年1月11日召開之104年度第1學期第13次行政會報,會中決議調整原告卸下一年忠班導師之職務,此有該次會議記錄(嘉義地檢106年偵查卷中之104年8月27日校務會議卷內)、昇平國中105年1月20日嘉昇中人字第1050000280號函可證(本院卷一第233頁)。原告對此亦提出陳述意見書,指稱昇平國中決議調整原告卸下一年忠班導師之職務為不合法,請求回復一年忠班導師之職務,然為昇平國中所否決,此有原告之陳情函、昇平國中105年2月18日嘉昇中人字第1050000590號函可證(嘉義地檢106年偵查卷中之104年8月27日校務會議卷內)。依此可證原告確有遭調整不再任一年忠班導師之職務,原告亦有申訴且表明要回復一年忠班導師之職務等情無誤。
⑶依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14號不起訴處分所載「參諸昇平國中學生事件輔導紀錄、學生手寫資料及相關紀錄,告訴人擔任導師班級之學生曾有「不想上學,來學校一定會被導師罵,被罵完之後會很開心,因為就可以跳樓了」、「早上升旗完,叫我們在操場蹲下,跟班上每一個人說要求我轉班,叫我去找校長(中略)剛才主任也問我為什麼會害怕上學,因為每天去老師都會罵人,我會怕,還有課業的壓力也很大。」、「上課罵其他老師、學生,來不及上完只好趕課,學生聽不懂,考試考差,公開批評學校施政,常向同學借課,口口聲聲說教學正常化,自己卻違反,嚴重被害妄想症,常說自己被學校針對,公開羞辱學生」、其他班級學生曾有「劉老師都會講她以前的事情,就像昨天她就講說在以前的學校把學生的畢業證書扣留的事情,還有什麼她的公文都處理不完,(中略)今天還說隨便亂的同學她要告我們毀謗。(下略)」、「他曾經跟我們班說過:『叫那一個人小心,不要亂說話,我是可以告你的,唉~沒有都沒有一點法律常識嗎?』」等語,可知告訴人與學生之間尚有諸多問題需釐清。嗣經學校展開調查,可知告訴人不僅一次命學生趴跪在地上寫作業、公開要求學生不要理特定學生等情形,有詢問紀錄在卷可稽,並有至少四位學生趴在地上寫作業之照片在卷足憑,凡此均與上揭處理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所定不適任教師之認定標準相符,被告等人僅係將上揭情狀記載於函文或因此等情事通知開會,不僅與偽造文書無涉,亦難認有何妨害名譽之情形」等語,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可證(本院卷一第334頁)。可見部分學生對原告存有敬畏之心,則原告表明要回復一年忠班導師之職務,確實可能造成部分學生及家長心裡的恐慌。
⑷依上可證:①原告確有遭調整不再任一年忠班導師之職務。②原告有申訴且表明要回復一年忠班導師之職務。③部分學生對原告存有敬畏之心,在原告表明要回復一年忠班導師之職務,確實可能造成部分學生及家長心裡的恐慌。
④原告有不適任教師之疑。從而,被告癸○○縱有為起訴事實中4、7、8、10之行為,然不過是事實之陳述而已,難認因此而致原告名譽受損。故而原告以起訴事實中之4、7、8、10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5、105年5月18日昇平國中家長會臨時會:
⑴昇平國中家長會於105年間因接獲家長電話投訴有關原告在104年年度第一學期擔任一年忠班導師時,班級經營不善,及多起涉及不當管教案,一、㈠以嚴厲不當方式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受創。㈡逼迫學生以站著、趴著、跪著的方式罰寫作業,涉及不當體罰且嚴重傷害學生自尊。
㈢運用關係霸凌,要求全班學生孤立某些學生,逼迫學生轉班或轉學,以老師身分對學生霸凌,嚴重違反教師專業。二、以上案件眾說紛紜,爰以召開家長會臨時會,邀請家長委員及一年忠班家長出席討論釐清..。以上有臨時會議主旨說明函、開會通知書可證(本院卷一第67、268、269、272、273頁)。而上開會通知業以表明「以上案件眾說紛紜,爰以召開家長會臨時會,邀請家長委員及一年忠班家長出席討論釐清..」,顯見家長會對上述指述之事實是否為真,仍有存疑,而欲藉開以釐清事實真相。並非指已確定之事實。
⑵該次開會後決議為上述㈠㈡㈢項情事屬實,亦有會議記錄可證(本院卷一第273頁)。而此係開會之經眾人討論後之結果,非謂某人之意見。
⑶依第一次調查小組訪談記載內容(本院卷一第253頁),確有多名同學指稱遭原告罰跪著或趴著寫作業。依第三次調查小組訪談記載內容(本院卷一第261-263頁),確有劉姓同學指稱遭「原告罰寫作業,越罰越多」;「因為我寫完,後來我媽寫了請願書,劉老師叫我不用再交作業及聯絡簿,就算我交了,她也不會看」;因為我聯絡都不審,所以她要記我過,結果被記警告」;「有同學告訴我,劉老師在我不在場時,跟全班同學說不要理我,老師自己也不理我,把我當空氣,包括拿考卷或發東西都不直接拿給我,都由同學轉交給我」;「不轉學就記我大過,後來果然以毀謗師長的名義記我大過」;「不想來學校,因為上她的課都不理我,一直對全班說,叫我媽不要到處要家長連署簽名」。足證確有人指稱原告有:㈠不當管教學生、㈡以站著、趴著、跪著的方式罰寫作業、㈢孤立某些學生、逼迫學生轉班或轉學之傳聞。
⑷證人庚○○:「他(指其兒子)說在班上如果不順從會被記過,如果不按照老師的指示去做,很容易被記警告,而且還說老師會體罰他們,會叫他們趴在教室後面的地板上寫功課,而且還會叫他們站在桌子後面罰站一整節課。有一次叫我去她們班上跟她溝通,到學校的時候,我親眼看到我的小孩趴在我的腳邊地板上寫功課」等語(本院卷一第206、207頁)。可證確有人指稱原告有㈠不當管教學生、㈡趴著罰寫作業。
⑸則上開家長臨時會討論之事項,乃有所傳聞,非係憑空捏造,難謂有損原告之名譽之事。從而,被告癸○○縱有為起訴事實中4之行為,然不過是事實之陳述而已,難認有損原告名譽之事。故而原告以起訴事實4之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6、起訴事實9之部分:
⑴原告確有㈠不當管教學生、㈡以站著、趴著、跪著的方式罰寫作業、㈢孤立某些學生、逼迫學生轉班或轉學之傳聞之事實,業如前述。從而,被告癸○○縱有為起訴事實中9之行為,然不過是事實之陳述而已,難認有損原告名譽之事。故而原告以起訴事實9之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7、起訴事實12、13之部分:
⑴105年5月18日昇平國中家長會臨時會所討論之事項,係由家長及家長會所發起,且其決議之內容亦屬為真,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癸○○教唆戊○○、庚○○為起訴事實12、13部分之行為,又原告確有㈠不當管教學生、㈡以站著、趴著、跪著的方式罰寫作業、㈢孤立某些學生、逼迫學生轉班或轉學傳聞之事實。則原告之上開所為,確會有人起疑原告是否有再適任教師疑慮。且昇平國中亦有就原告是否適任教師而成立調查小組,此有調查小組訪談記錄可證(本院卷一第253-267頁)。故而被告癸○○縱有為起訴事實中12、13之行為,不過是事實之陳述而已,難認有損原告名譽之事。故而原告以起訴事實12、13之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二)被告壬○○部分:
1、原告所指系爭指摘2、3、6部分乃係事實,此已陳述如前,則被告壬○○縱有將此部分轉述予他人,亦不過是陳述事實而已,難認此有損原告名譽之事。故而以起訴事實中之1、2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2、105年5月18日昇平國中家長會臨時會所討論之事項乃係事實,此已陳述如前。則被告壬○○在該次臨時會之發文內容,亦不過是陳述事實而已,難認此有損原告名譽之事。故而以起訴事實中之3-11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3、原告確有㈠不當管教學生、㈡以站著、趴著、跪著的方式罰寫作業、㈢孤立某些學生、逼迫學生轉班或轉學傳聞之事實。則原告之上開所為,確會有人起疑原告是否有再適任教師疑慮。且昇平國中亦有就原告是否適任教師而成立調查小組,此有調查小組訪談記錄可證(本院卷一第253-267頁)。此已陳述如前,故而被告壬○○縱有為起訴事實中5-13之行為,不過是事實之陳述而已,難認有損原告名譽之事。故而原告以起訴事實12、13之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三)被告丙○○部分:
1、原告所指系爭指摘10、11、16、17部分乃係事實,此已陳述如前。故而被告丙○○縱有為起訴事實中1-4之行為,不過是事實之陳述而已,難認有損原告名譽之事。故而原告以起訴事實1-4之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四)被告子○○部分:
1、原告所指系爭指摘1部分乃係事實,此已陳述如前。被告子○○將該事實登載於會議記錄,而校務會議紀錄並非逐字紀錄,乃採重點紀錄,且與原告起訴狀所提錄音逐字稿大致相符(本院卷一第107、108頁),可證系爭會議紀錄所載內容並無捏造虛構,況所載內容皆無紀錄原告姓名,原告所陳被告所紀錄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不實,並不可採。又各機關將其內容會議,除有保密之文件外,皆會將之公告讓同仁閱覽,則被告子○○將該校務會議紀錄上傳學校網路硬碟供同仁閱覽,並無不法。故而被告子○○縱有為起訴事實中1之行為,不過是事實之登載而已,難認有不法而損及原告名譽之事。從而原告以起訴事實1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2、系爭無論有無簽名之請願書(本院卷一第117、119頁),均係證人庚○○自己所為,且請願書上之簽名均係簽名人所為,亦係家長會長所提出,此已陳述如前。是請願書並非被告子○○所製作,縱使被告子○○有在請願書簽註意見,亦僅係本於承辦人之職責以簽註擬辦意見呈予上級核定,此係行政作業之流程,自無何再加以偽造請願書之情,亦無因此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害。故而原告以起訴事實2部分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
(五)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不影響本案判決,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