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魏應修即魏申食品工廠
- 被上訴人
- 宜康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其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