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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訴人
魏應修即魏申食品工廠
被上訴人
宜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其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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