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就反訴部分之各項損害賠償項目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各損害賠償項目之證據,行爭點整理。兩造亦可先行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