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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就反訴部分之各項損害賠償項目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各損害賠償項目之證據,行爭點整理。兩造亦可先行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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