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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金錢債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黃茂宏

  • 當事人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彥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康洺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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