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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原   告
黃雅瑄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吳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各項內容關於「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各項內容,將「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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