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黃達弘 嘉義市○○街000號8樓3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2月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振發商行負│彰化商業銀│106年6月20日 │573,863元 │MN5974227 │受款人:黃││ │責人陳青霞│行北嘉義分│ │ │ │達弘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