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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
祥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俊明
代理人
江青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開立之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祥光企業有│臺灣銀行太│106 年8 月5日 │80,170元      │AM0600088 │受款人:華│
│    │限公司、負│保分行    │              │              │          │志企業有限│
│    │責人連俊明│          │              │              │          │公司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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