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大晉雷射切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煥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
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聯合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
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7 年5 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
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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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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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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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祿工業股│兆豐商業銀│106年12月20日 │358,124元 │KA0064580 │受款人:大│
│ │份有限公司│行嘉興分行│ │ │ │晉雷射切割│
│ │負責人曾子│ │ │ │ │有限公司 │
│ │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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