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晉翌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靚
- 代理人
- 秦樹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
3 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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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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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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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川楊有限公│嘉義縣新港│107 年2 月28日│325,104元 │FA0515503 │受款人:晉│
│ │司、負責人│鄉農會 │ │ │ │翌鋼鐵有限│
│ │馬祥宸 │ │ │ │ │公司、負責│
│ │ │ │ │ │ │人:林宜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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