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姜大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76號裁
定移轉鈞院,並經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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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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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7037-3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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