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陳氏二
- 相對人
- 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謝銘祥即同愛印刷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誤載為「相對人謝銘祥即同愛印刷社」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