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氏二 相 對 人 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謝銘祥即同愛印刷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誤載為「相對人謝銘祥即同愛印刷社」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