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葉進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營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6 年度嘉勞簡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9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