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葉進富 被 上訴人 臺灣營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雲飛 訴訟代理人 賴光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2日106 年度嘉勞簡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5 月28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