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 原告
- 杜俊諒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振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3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對於被告108年5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內容(註:被告已將繕本送達原告),應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