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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告
杜俊諒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3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對於被告108年5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內容(註:被告已將繕本送達原告),應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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