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 上訴人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杜俊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上訴人  杜俊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俊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其中關於財產權的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311元【計算式:351,827元+53,484元=405,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另關於非財產權的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上述兩項裁判費,合計11,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雲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