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號
- 聲請人
- 方明崇
- 聲請人
- 褚晏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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