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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號

聲請人
方明崇
聲請人
褚晏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是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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