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