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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23號

債權人
盧秀貴
債務人
忻蓓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清 算 人 馬東海
債務人
蘇重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忻蓓國際有限公司、蘇重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東海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忻蓓國際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馬東海為忻蓓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馬東海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忻蓓國際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馬東海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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