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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請人
裕展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翠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支票號碼:JA8578148號)而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記載,支票付款銀行為第一銀行鹽水分行,位於臺南市鹽水區,並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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