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 原告曾俊賢即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曾俊賢即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自就任清算人後即積極執行清算職務,但因公司名下之土地面積較大,價值不斐,遲未能尋得願意買受之買方,致無法完結清算。如今已有合理出價之買方,近期應可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再展延清算期限六個月等情。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堪認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清理清算財產並進行分派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另本件清算期限原於民國105 年1月19日屆至,聲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亦因不 諳法令未即時向本院聲請展期,涉有關公司法第334條準用 第87條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等罰責,並非本件展延清算程序 所得審究。然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即107年1月25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07年7月24日止),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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