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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 原告
    曾俊賢即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曾俊賢即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現已找到符合購買工業用地資格之公司,最遲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10日可完成土地之點交,屆時方可完結清算,然因清算僅至107年7月24日,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再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及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堪認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清理清算財產並進行分派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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