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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唐一强

聲請人即原

破產管理人
姜言馨會計師
相對人
相對人
破 產 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鄭鴻威律師
破產管理人
監 察 人
破產管理人
暨 債權人 蔡孟昭
破產管理人
李守義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月琴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戴誠志
債權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源鐘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鳳龍
債權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玉樹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源森
債權人
林萬成
債權人
黃麗雲
債權人
林秀凰
債權人
蔡定憲
債權人
范文彬
債權人
蔡志成
債權人
李蔡玉玲
債權人
李榮發
債權人
陳杭
債權人
陳乃禎
債權人
林況
債權人
林燕
債權人
楊曹枝
債權人
李龍騰
債權人
洪進國
債權人
黃沛涵
債權人
陳德林
債權人
郭李梅
債權人
陳宗仁
債權人
黃珮勻
債權人
許國泰
債權人
陳慶樂
債權人
涂紫雲
債權人
黃榮村
債權人
林純真
債權人
張秀茹
債權人
陳淑滿
債權人
楊詠翔
債權人
陳麗嬌
債權人
李明展
債權人
劉洆妘
債權人
許仁模
債權人
潘志仁
債權人
吳有財
債權人
富御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欣宜
債權人
林淑玲
債權人
囿陞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品均
債權人
冠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俊彥
債權人
慶豐工程行即陳彥安
債權人
昕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鴻正
債權人
盛田儀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證棋
債權人
昆嘉汽車材料行即呂昆學
債權人
正鑫油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信誠
債權人
益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興農機電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榮修
債權人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玉花
債權人
東富機械有限公司
債權人
銓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
債權人
新玉山農物有限公司
債權人
森展工程行即陳正森
債權人
台興工程行
債權人
亞琦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雪梅
債權人
廣達實業社即翁清恩
債權人
宗興工程行即劉安宗
債權人
華壯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振昌
債權人
崑豐起重工程行即洪崑豐
債權人
任遠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宏彬
債權人
永昇開發工程行即陳永昇
債權人
永昇馬達電機行即楊淑惠
債權人
高添螺旋泵浦企業行即李慶鐘
債權人
鴻銘機械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英國
債權人
啟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坤權
債權人
奇侑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彭清江
債權人
澾陞機電有限公司
債權人
鈦山五金行
債權人
季豐瀝青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羽庭
債權人
裕興五金行
債權人
夆興鋼鐵
債權人
瞬溢企業行即嚴福得
債權人
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政聰
債權人
井育電機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錫均
債權人
大弘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中惠
債權人
景森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翰
債權人
牧磊建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冠文
債權人
福源工作所即葉忠全
債權人
傳順汽車電機行即沈傳璽
債權人
宏勝鐵工廠即陳毅彰
債權人
東和氣體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泰雄
債權人
富暘企業社
債權人
晉譽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貴美
債權人
信達企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穩泰汽車貨運行
債權人
楷恩企業社即李美玲
債權人
新啟順豐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宥宇
債權人
柏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羅仲良
債權人
佳洲五金行即鄭建隆
債權人
佳洲空油壓五金行即林芬香
債權人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賢
債權人
義選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添義
債權人
新禾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建程
債權人
欣研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容萱
債權人
擡億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美華
債權人
利昌鐵材行即即林麗洙
債權人
文龍建材行即洪世崑
債權人
世友汽車電射電腦前後輪定位
債權人
聯輝汽車修理廠
債權人
連興五金行
債權人
義鴻企業行
債權人
春豐起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春豐
債權人
贊盛汽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田
債權人
德豐電器行
債權人
隆億起重行即萬筱君
債權人
松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秀眉
債權人
友德起重行
債權人
永大起重工程行即吳秀珍
債權人
財宇五金行
債權人
聯一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光憲
債權人
宗瀛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債權人
禾盟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炳憲
債權人
晉懋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方金德
債權人
英聖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易蒼
債權人
尚億行即陳招成
債權人
昶國興商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顯群
債權人
富洲汽車商行
債權人
集維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妙金
債權人
元隆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煜淳
債權人
佳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債權人
長釔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家榮
債權人
金大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潘自強
債權人
龍溪輪胎行即黃王春月
債權人
家榮吊車行即蕭淳升
債權人
明冠造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吉盈行即呂晃裕
債權人
通裕工程行即賴通裕
債權人
振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慶安
債權人
麻生高佑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賢界
債權人
東明工程行即陳家明
債權人
政鑫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巫季芳
債權人
喬毅氣體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鳳蓮
債權人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純姬
債權人
瑩德機械電機有限公司
債權人
中華優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啟成
債權人
于峻鐵材行即蔡家銘
債權人
扶裕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曹枝
債權人
三力膠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顯勳
債權人
茗源企業社
債權人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守容
債權人
政惠鑫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惠雯
債權人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代表人
林瑞彥
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代表人
黃福隆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鄧明斌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李伯璋
債權人
潘佳芸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經本院以105年破字第5號裁定宣告破產,破產財團之財產合計661萬3,164元。破產財團之費用114萬9,137元,其中因破產人擬對可能為破產債權之破產人帳戶金額經其中之一債權人動支500多萬元欲提起訴訟,預留3個審級律師費共計30萬元、裁判費21萬元及雜項支出5萬元,扣除該56萬元,尚有546萬4,027元分配,擬具分配表,爰依破產法第139條聲請本院認可等語。

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破產管理人於聲請狀陳稱有疑義可能為破產財團尚須訴訟之部分,原破產管理人所述約之金額為500多萬元,該筆金額是否為破產財團尚待其他法定方式或訴訟確認,於確認之前,法條雖允許為中間分配,然因該筆金額將近目前收取之破產債權之8成,倘若經認定為破產財團,將可能使目前無法分配之債權人分配部分債權或以分配未足額之債權人得分配較多之金額,故若於此時許可分配表,將使破產管理人、破產人及債權人增加支出,使整體經濟效益下滑,得受償之人及受償比例降低。是以,目前尚不適合許可為中間分配債權之許可。

㈡、原破產管理人陳明預留56萬元作為前揭確認前開有疑義之500萬元是否為破產財團之訴訟支出等相關部分,該部分並未列入本次聲請本院許可分配之分配表內,先予敘明。又原破產管理人雖表明提起訴訟確認,但破產財團或原破產管理人迄今尚未提起相關訴訟,且亦未提供相關資料證明有前開可能提起訴訟之支出,復原破產管理人業已具狀向本院表明擬欲辭任破產管理人一職(見民國110年12月22日狀),且經本院撤換原破產管理人為現破產管理人為鄭鴻威律師,原破產管理人所述往後提起訴訟確認乙節,就其立場而言,因其已非破產管理人,當無法實現,且縱使提起訴訟,是否就如同原破產管理人所述,該預留之56萬元是否全部用於支出訴訟,甚或需更多費用,且若未提起訴訟,該56萬元理應計入分配表併為分配,以現尚未提起訴訟之狀況觀之,直接預留該56萬元而為未來預計之訴訟支出尚非合理,況縱有訴訟,實際上是否三審確定亦尚未確認,委任律師之律師費用為何亦尚未確定,故此56萬元是否列入分配表與是否支出,理應待最後破產分配時一併處理,併與前開欲確認之500餘萬元同時列入分配,方屬妥適,就此部分亦無法許可該分配表。

㈢、又本件業經本院於111年2月25日裁定撤換聲請人即原破產管理人為現破產管理人鄭鴻威律師,該裁定並於111年4月25日確定,新舊任破產管理人亦於同年5月完成交接,前開所提相關問題,如是否提起訴訟,現任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何,以及後續如何處理債權金額分配問題等程序需經現任破產管理人確認,故該分配表以現今狀況仍屬未宜核定。

㈣、再者,就分配表以觀,本件債權人約為160人左右,但原破產管理人所列之債權人,扣除最優者為程序費用外,尚不足80人,縱使多數人可能無法就破產財團受償或是未申報債權,但仍需將該些未申報知已知債權為何不列入分配表作必要之說明,原破產管理人並未為此,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於110年10月27日所提之分配表尚有上開疑義,故就該分配表許可之聲請本院自不得准許,爰以裁定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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