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許凃秀英 萊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綺 相 對 人 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 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萊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萊揚公司)與相對人簽訂清償協議書,依協議書約定萊揚公司應提供不動產設定總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並約定萊揚公司簽署本協議書同時,應開立6 張本票交付相對人。相對人同意於上開抵押權設定完成後,返還前述本票予萊揚公司。嗣抗告人許 秀英提供系爭不動產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相對人卻未依約定返還6 紙本票。又相對人同意抗告人退回貨品至今仍持續退貨中,雙方迄今尚未對貨款進行結算,抵押債權額尚未確定,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容有未合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許 秀英,為擔保品牌經銷合約進貨之貨款債權,於107 年1 月1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該品牌經銷合約約定萊揚公司若有任何一期債款未付,則視為各期債務全部立即到期。經查,萊揚公司開予相對人之107 年4 月30日應兌現支票發生退票,依前開合約約定,所有應付未付貨款8,055,934 元即已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法第873 條規定,狀請鈞院賜准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相對人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品牌經銷合約、清償協議書及支票(含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原審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聲請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及同法第21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 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庚森 ┌────────────────────────────────────────────────────┐ │ 附表︰ 107年度抗字第29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下路│ │0000-0000 │ │ │55.00 │全部 │ │ │ │ │ │頭段│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抗字第2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2061│嘉義市立│嘉義市下│二層、鋼│38.1│43.5│ │ │ │ │ │81│ │ │ │全部│ │ │ │ │仁路104 │頭路段00│筋混凝土│0 │9 │ │ │ │ │ │.6│ │ │ │ │ │ │ │ │號 │86-0104 │加強建造│ │ │ │ │ │ │ │9 │ │ │ │ │ │ │ │ │ │地號 │、住家用│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