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 聲請人
- 陳蕙蘭
- 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Gregory John Powell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蘇志成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複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簡曼純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義育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債權人
- 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何奕醴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蕙蘭自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曾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然於前次更生程序中,債權人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漏未列入,故債務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能履行,今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88789 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