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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聲請人
陳蕙蘭
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Gregory John Powell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複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何奕醴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蕙蘭自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曾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然於前次更生程序中,債權人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漏未列入,故債務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能履行,今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88789 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8年1月29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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