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訴訟代理人 王仰桂 相 對 人 葉麗淑 蔡葉麗櫻 葉麗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號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之民國107年4月30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號事件,聲請人閱卷後發現民國107年4月30日之筆錄內容與當日到庭之人陳述未盡相符,為保障聲請人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前開事件107年4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文。查: (一)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號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屬前開所稱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然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亦有規定,併特予裁示以促 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