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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黃景宇

  • 原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聖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聖偉(即張坤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宇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司執字第24508號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以本院107年度司執簡字第24508號執行命令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係持本院90年度執字第285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並主張對相對人之債權係新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受讓自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新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讓與亞太金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亞太金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再讓與杜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後杜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則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再讓與執行債權人,而聲請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並非假扣押事件之執行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故本件既非假扣押事件,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無據,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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