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葉陳玉秀
- 相對人
- 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87年度全字第58號假扣押事件(執行案號:
87年度執全字第87號),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間以鈞院87年度全字第58號假扣押裁定及87年度執全字第87號假扣押執行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限期命相對人對聲請人起訴,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執行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在案,此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87年度全字第58號民事裁定及87年度執全字第87號假扣押執行筆錄影本佐參。又查,聲請人具狀陳稱相對人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起訴等語,爰諭知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並於起訴後,應向本院陳報已起訴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