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曾文欣
- 法定代理人林瑞原、廖金月
- 原告黃振龍
- 被告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鴻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黃振龍 被 告 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原 被 告 長鴻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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