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黃振龍
- 被告
- 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原
- 被告
- 長鴻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金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