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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曾文欣
  • 法定代理人
    林瑞原、廖金月

  • 原告
    黃振龍
  • 被告
    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鴻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黃振龍 被   告 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原 被   告 長鴻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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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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