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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黃琳
原告
黃俊龍
原告
黃星舜
原告
黃宣瑄
原告
黃宣慈
原告
王仲嘉
原告
王仲毅
原告
王毓馨
上列八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被告
林錫銘即銘升工程行
被告
鄭鴻恩即程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63,64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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