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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周欣怡

  • 當事人
    黃琳黃俊龍黃星舜黃宣瑄黃宣慈王仲嘉王仲毅王毓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黃琳 原   告 黃俊龍 原   告 黃星舜 原   告 黃宣瑄 原   告 黃宣慈 原   告 王仲嘉 原   告 王仲毅 原   告 王毓馨 上列八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被   告 林錫銘即銘升工程行 被   告 鄭鴻恩即程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63,64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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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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