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周欣怡
- 當事人黃琳、黃俊龍、黃星舜、黃宣瑄、黃宣慈、王仲嘉、王仲毅、王毓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黃琳 原 告 黃俊龍 原 告 黃星舜 原 告 黃宣瑄 原 告 黃宣慈 原 告 王仲嘉 原 告 王仲毅 原 告 王毓馨 上列八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被 告 林錫銘即銘升工程行 被 告 鄭鴻恩即程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63,64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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