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謝秀玲
- 被告
-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琴
- 被告
-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清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