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 原告
    謝秀玲
  • 被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謝秀玲 被   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被   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清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