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陳芳琴
- 原告謝秀玲
- 被告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謝秀玲 被 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被 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清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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