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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告
林倍旬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被告
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6,740元【註:原告起訴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自民國107年7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36,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經查,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為3萬元,兩造之僱傭期間未確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勞工非年滿六十五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原告係73年生,現在年齡約34歲,兩造僱傭存續期間得超過10年,故應以10年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636,740元【(3萬1210)+3674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因此,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經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後為1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18,518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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