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杜俊諒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102 元(計算式:336,510元+197,592元=534,10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