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昰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