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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告
趙育麟即金旺盛工程行
被告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7,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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