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品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薏庭
- 被告
- 林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判命被告返還原告民國 107 年 8 月 23 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印章」欄所示之公司印鑑章,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中請求返還印鑑部分,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證據資料,其所得受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