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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告
黃方來錠

      黃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發即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順發即國華水上世界

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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