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黃方來錠 黃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發即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順發即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睿軒